2015年,原告李某装修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青云街的回迁房屋,入住后,暖气管道漏水,给原告及楼下住户造成财产损失。该房屋由被告大连圣北开发有限公司开发。原告在装修该房屋过程中,未更改过房屋内的暖气管道,但是因该房屋是地暖,装地板时在暖气管道旁边有铺设沙子。原告向被告主张被告赔偿因暖气漏水原告及楼下造成的财产损失。
本案涉及的问题有:
1、暖气管道的保修期是多长时间?根据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施行的第80号令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》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: (三)供热与供冷系统,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本案的暖气管道仍在保修期内。
2、暖气管道是否更改过?本案中原告并未更改过。
3、暖气管道旁边铺设的沙子是否会造成暖气管道破损?正常装修的情况下,应该不会造成损害暖气管道的后果。
4、暖气管道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开发商是否应该赔偿?因本案中房屋尚在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,应由开发商负责赔偿。
本案一审是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,因原告证据问题,一审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律师在二审过程中代理本案后,经努力搜集证据和与对方积极沟通,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,双方达成调解,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及楼下的财产损失,并在一周内将原告家漏水的暖气管道全部更换。